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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营之劳动报酬及福利7问

作者:刘昆俊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次举报


1、实行计件工资制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刘律释疑】实行计件工资制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企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刘律释疑】从轻到重,依次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首先,民事责任方面,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除了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行政责任方面,劳动行政部门会介入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如果企业逾期不支付工资,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企业加付赔偿金。

最后,刑事责任方面,如果企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处罚会更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法定代表人向员工微信转账,如何认定是私人借款还是工资?

【刘律释疑】具体要看其他相关材料,如果是私人借款,则应当提供相对应的借款沟通的记录,比如微信之类的。一般借款不会有规律性,数额也不一。

如果是工资,则会体现固定的支付周期和相对稳定的金额。

4、员工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刘律释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依法缴纳”意味着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时间和方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可以视为未依法缴纳。

至于是否能因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各地的司法实践存在差异。例如,广东高院和北京高院的指导意见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但天津高院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则强调,用人单位需存在过错,且劳动者需先经过行政途径主张权利无果时,法院才可能支持劳动者的被迫解除行为,即需要前置程序。上海高院则认为,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5、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要求货币性补贴,后又以公司未缴交社保要求经济补偿,法院是否支持?

【刘律释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的社会保险法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如果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要求货币性补贴,这本身可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可能被视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能会考虑到上述情形,从而不支持其经济补偿的诉求。

6、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体检产生的纠纷,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刘律释疑】这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对待。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这意味着,公司是有责任和义务组织员工进行体检的。

其次,如果公司明确规定了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流程,并且要求员工在特定时间内进行体检,那么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可能会被视为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但具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需要看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另外,如果公司没有明确规定体检时间或没有有效地通知员工,或者存在其他导致员工未能按时体检的客观原因,那么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7、企业未为劳动者提供离岗职业健康检查,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刘律释疑】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一般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如果企业未按照这一规定为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那么它就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条款。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企业可能会面临卫生行政部门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罚款的金额可能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不等。


刘昆俊,广西大学法律硕士,现任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主导北海第一家新三板(现为北京交易所)公司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北海
  • 执业单位: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520********35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