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长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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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那些事儿

发布者:韦长江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2日|分类:公司法 |466人看过


1、从“对赌协议”的性质来看,“对赌协议”是股权性融资协议,正确界定和区分股权性融资、债权性融资、混合融资,是审理“对赌协议”纠纷前提和基础,实践中,应当严格依照不同融资方式的本质和外观,对相关协议是否构成股权性融资,进而是够构成“对赌协议”进行判断,对“名股实债”、“名债实股”等形式,要拿出“火眼金睛”,进行法律实质的判断。由于此判断不是本次会议纪要“对赌协议”问题的核心内容,在此不进行展开。

2、从“对赌协议”的功能来看,“对赌协议”可以在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有效进行利益平衡和风险平衡,合理的将资金风险从投资方转嫁到融资方,能够有效弥合投资方对于融资方的不信任感、能够有效缓解投资方对于融资方企业未来发展不确定性的担忧,也能够有效督促融资方加强科学的管理与经营,能够在融资前预先平衡投融资方的利益与投融资条件,对于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企业资金来源相关问题,不失为一种合理的方法。所以,“对赌协议”名为“对赌”,实则“双赢”。

3、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问题,无论“对赌协议”的形式如何,都应当在认清“对赌协议”法律实质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效力判断能否实际履行的判断。应当在审查合同成立等基础问题之上,严卡《民法总则》第153、154条等相关规定,做出正确的效力认定;严卡现行的权利变动基础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能否实际履行的正确认定。

一般情况下,合同效力之审查,尤其的认定合同无效,受到利益走向的影响甚大,结合社会经济情况,“对赌协议”主要是在投资方与融资方之间做出一定的利益安排而达到投融资之目的,这里面既有利益的让渡,也有利益取得。所以在认定“对赌协议”效力时,应当在辨别“对赌协议”利益影响的基础上,合理运用法律的利益分析方法,做出正确的效力认定。

合同之所以被认定为为无效,就是因为合同约定已经超出了自我利益让渡的范畴,而损害到了他人之利益,此损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那么,有的人会问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怎么解?原因有二:其一,在合同约定之影响利益产生冲突时,法律应当保护更重要的利益,显然,公共利益更重要于私人利益,无权处分之所以不影响合同效力,是因为合同效力约定了交易稳定与交易安全,会影响到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在实际权利人与合同相对方的利益进行比较之后,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关涉的交易稳定,此时,法律应当在合同效力问题上为交易稳定而留有余地,以期善意取得之可能。其二,无权处分是否影响合同效力,要受到物权变动模式的影响。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得以影响合同效力,因为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无原因行为与履行行为之区分,无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之区分,在有效的债权意思下,合同生效,无须其他法定要件,即发生物权变动,因此需要在进行利益考虑时,对合同生效即时发生物权变动做出有效的限制。而在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发生变动,不仅仅需要合同有效,而还考虑处分者是否拥有处分权和是否完成物权行为或是公示要件,所以在无权处分时,除非善意取得,否则不能发生有效的物权变动,继而在实际效果上,还是保护了实际权利人。……谈及“对赌协议”,有点扯远了,但不妨一看。

紧接上述,要能够正确认识“对赌协议”的利益影响,就要正确识别目标公司的利益相关方和该“对赌协议”实质内容直接涉及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利益相关方而言,主要有股东、公司管理人员、普通员工、债权人、公共利益等等。就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言,公司利益让渡主要涉及的是《公司法》及其他社会性法律的相关强制性规定,而此强制性规定的实质法律目的依然是基于利益分析决定的,依然要正确辨识利益影响,正确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对此区分,会议纪要也有表述,后面再论。故而,正确认识“对赌协议”的利益影响是判断其效力的核心问题。

九民会议纪要认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之所以做出这样认为,是因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订立“对赌协议”在利益关涉上,并不影响公司之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并不会减损未做意思表示的公司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故而在考察别无合同无效事由之后,应当认定为有效。

九民会议纪要认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这里可以看出,会议纪要对以“对赌协议”履行方式(股权回购和金钱补偿都是目标公司在“败赌”后对“对赌协议”的履行方式或履行行为)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时,持谨慎态度,应不予支持,这符合相关理论与法律规定。对此的分析,依然中国现行的物权变动模式有关,现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已经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所继承,可以说是,未来司法实践及高院态度方面,关于物权变动理论及合同效力认定上,必将越来越统一和规范化,因此,会议纪要需要做出必要的引导和遵守,在这种背景下,会议纪要绝不会做出合同履行方式或履行行为影响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

关于合同的履行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还需要做出进一步说明:第一,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合同履行行为是物权变动最后一个阶段或者要件(三要件为:有权处分、合同有效、实际履行),其应当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进行,即合同有效,才能谈及合同的履行与否。第二,在合同履行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认定合同有效,从实际法律效果来说,对合同之外其他方的利益没有影响,这是因为,履行行为违法会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因而应当以合同违约为基础来进行后续的法律处理,或承担违约责任,或导致合同法定解除等,即使违法的履行了相关行为,此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应当是履行行为无效,而不是合同无效,基于履行行为违法和无效,应当由有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来追究违法履行的法律责任,如侵权责任等。第三,认为合同履行行为影响合同效力,这违反了合同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就履行行为如何约定,出现不能履行或履行违法后,是否或如何追究责任,完全属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围,不应当被法律干涉,如有干涉,则实为侵犯民事主体的自由选择权。

至于“对赌协议”可能约定的目标公司回购股权、金钱补偿等行为的实际履行,在审理时应当仔细审查其法律实质,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司法》规定以程序不全、强制性规定而为由不能履行的,应当不支持履行,反之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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