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之提出
经笔者观察和实践,实务中会出现很多双务合同的双方都存在违约的情形,即为双方违约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协议或者经调解后合同事宜得到圆满的处理,就出现双方就合同事宜相互扯皮,既不能有效的履行合同,也不能圆满的终止合同,造成合同僵局,徒耗时间,造成交易停滞,不利于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交易秩序流畅稳定发展,进而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针对上述问题,进而需要在法律上很好的认识和解决双方违约问题,进而更好的保障民事权利、保障社会经济发展。
二、什么是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
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双方违约的构成要件如下:1、双方签订有互负义务的双务合同;2、双方各自违反了自己应付的合同义务。
双方违约不同于一方违约情况下的过失相抵。《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规定了违约过失相抵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违约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但是受损害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构成合同责任中的与有过失,应当实行过失相抵。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是,按照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可以减少违约方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三、双方违约情形下合同责任处理的一般原则
《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59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合同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匹配的合同责任。
四、双方违约情形下合同责任处理的类型化方法
根据合同事实的不同,双方违约情形千变万化,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笔者总结双方违约可能的情形,以期助于司法实践。
类型一:一方根本违约与另一方未根本违约
就合同继续履行与解除而言:
未根本违约方享有对根本违约方的法定合同解除权,法定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一旦行使,根本违约方无从抗辩。
除未根本违约方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外,双方还享有对对方的继续履行请求权。若合同有继续履行之可能,则应以约依法行使履行请求权与履行抗辩权;若合同无继续履行之可能,则法官应依法释明,告知可另行请求解除合同。
就损失赔偿而言:各自依约依法享有对对方的违约损失赔偿请求权及相关责任
类型二:双方根本违约
就合同继续履行与解除而言:
双方均享有对对方的法定合同解除权,法定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一旦行使,对方无从抗辩。
双方除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外,双方还享有对对方的继续履行请求权。若合同有继续履行之可能,则应以约依法行使履行请求权与履行抗辩权;若合同无继续履行之可能,则法官应依法释明,告知可另行请求解除合同。
就损失赔偿而言:各自依约依法享有对对方的违约损失赔偿请求权及相关责任
类型三:双方未根本违约
双方均不享有对对方的法定合同解除权。
双方均享有对对方的继续履行请求权。若合同有继续履行之可能,则应以约依法行使履行请求权与履行抗辩权。
就损失赔偿而言:各自依约依法享有对对方的违约损失赔偿请求权及相关责任
写在最后,双方违约情形下合同责任的类型化处理,可依约依法依理继续细分类型,笔者做简要分解,抛砖引玉,以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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