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长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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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

发布者:韦长江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1日|分类:房产纠纷 |340人看过


1、开发商就商品房进行两次处分

开发商可能就商品房进行“一房二卖”、“一卖一押”等两次处分,这样将会导致购房者一方不能取得商品房,导致购买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就此情况,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请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了购房款、购房款利息、房屋的合理升等,就按揭贷款合同而言,由于贷款目的已经不能实现,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按揭贷款合同。

2、开发商侵犯购房者的优先权及相关配套权利

购房者购买小区内商品房后,就天然的成为了小区的业主,就可以基于业主权享有小区内的相关优先权及相关配套权利,如产权车位的优先购买权,公共车位的优先停放权、小区物业的选择权、小区道路的使用权,小区的安全保障权等等。如果开放商侵犯了这些权利,小区业主可以请求开发商进行相关补救和赔偿,如侵权涉及开放商与第三人的相关合同,小区业主可以请求合同无效。如开发商未通知小区业主行使产权车位的优先购买权,就将车位出卖给小区外的人,小区业主可以请求合同无效。

3、交房时间的延迟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约定交房的时间,开放商应当与购房者在约定的交房时间之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以实现购房者对房屋的占有。现实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种种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如期交付,导致购房者不能正常入住,难以实现居住权利。对此,购房者可以请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如果购房合同没有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那么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损失。

4、办证时间的延迟

房屋产权登记及房产证的办理才真正意味着商品房属于购房者,实现的产权归属与转移。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开发商应当与购房者在约定的办证时间之前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如果没有约定交房时间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处理),以实现购房者对房屋拥有。但是现实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种种开放商的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如期交付,导致购房者不能如期拥有产权。对此,购房者可以请求开放商支付延期办证的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损失。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房屋结构主体质量问题会伴随房屋建筑寿命全部期间,购房者一是要在房屋交接时对房屋主体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查,如墙体质量、隔音效果、装修质量等等,二是购房者要注意在房屋实际居住过程中出现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如果真的房屋出现了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则可进行如下法律处理:第一,如果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严重,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可以请求开放商进行维修。第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严重,且影响正常居住,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损失数额可以按照购房款、利息、合理升值等相关方法确定。

6、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

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第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一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套内面积为100平方米,但是实际套内面积为97平方米,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3%,那么实际面积比合同面积减少的3平方米应当按照商品房面积单价,由开发商返还购买者该部分差价。

第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购买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买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者。

7、商品房的相关配套设施有瑕疵

商品房的相关配套设施,笔者总结,可分为楼内配套设施,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周边的配套设施。这些包括了电梯、楼内环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楼间距、学校、交通、生活服务设施等等配套。这些配套的相关问题应当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往案例等合理解决纠纷,如确实因商品房的相关配套设施瑕疵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如果依然有补救和继续履行的可能,则可以请求开发商对相关设施进行完善,但是如果是购买者的疏忽大意对相关设施未做全面了解,盲目购买,则属于应当由购买者承担的交易风险,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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