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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书面合同并非不可推翻!

发布者:韦长江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728人看过

条文

民法典135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第469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解读

合同有哪些订立形式

合同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订立、书面方式订立,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默示、实际履行等方式订立。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要以特定的形式订立才能生效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是必须以特定形式订立的就可以生效的合同。要式合同之要式是合同生效要件。非要式合同的合同形式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书面合同的意义

书面合同不等于合同本身,合同乃当事人之合意,书面合同仅是当事人合意的记录。

书面合同有以下意义:

第一,书面合同是证明当事人合同的证据,具有证据意义。有书面合同即可依照其内容推定当事人合意的内容,除非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如事实履行、实际变更等)。

第二,在书面要式合同中,书面是合同之要式,即合同生效的必要形式,具有构成要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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