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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条款化与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者:韦长江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491人看过


条文

《民法典》第470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解读

(一)什么是合同条款化?

合同条款化是指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按照不同的约定事项条理清晰的表达出来。合同的条款化是由当事人的意愿决定的,而不是由法律强制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在进行合同约定时笼统表达,也可以在合同约定时以一定的条款清晰表达。

合同条款化不意味着合同书面化。书面合同本质是对当事人合意的一种记录方式。书面合同也可以笼统的约定,通过一段话约定或者通过一篇文章约定等等是可以的,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就是有效。有条款的合同也可以不通过书面方式约定,如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以一定条款条理清晰的约定出来,就是一个合同,如该口头合同履行出现纠纷,当事人以录音来证明合同关系存在是可以的。

(二)合同条款化的意义

合同不一定要条款化但最好条款化。

合同条款化能够有利于拟定、理清权利义务,有利于合同意思表示的解释,化解纠纷,合同条款的记录还有一定的证据意义和提示意义,有记录的合同条款是证明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的证据,合同条款能够提示当事人、法官、律师等注意相关权利义务,《民法典》第470条和各类合同示范文本也具有合同拟定的参照意义和提示意义。

(三)合同是否有所谓必备条款?书面合同中缺少所谓“必备条款”是否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有种观点认为,合同条款化就意味着合同书面化,书面合同中缺少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标的和数量条款,合同就不成立。即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标的和数量条款(民法典第470条第1款前三项)是合同必备条款,没有就会导致合同不成立。

这种说法得分两种情况讨论,即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情况。

在非要式合同场景下,这种说法是错误的,非要式合同不存在相应的必备条款。因为合同不一定要条款化和书面化,更谈不到必备条款了,也更没有必备条款能够影响合同成立和效力的问题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只会受到合同成立要件和效力要件的影响,所谓“必备条款”不是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要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在民法典第134条和第136条的引领下根据相关具体条文进行认定。

在要式合同场景下,应当根据具体规定确定相关合同是否需要必备条款以及必备条款的法律影响。原则上,应当以自愿原则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为指引,没有特殊规定和足够且正当的理由,不得以所谓“必备条款”限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四)在合同条款化与书面化问题上,应当注意两类问题的区分,即实体要件问题和证据问题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两类问题的区分,以正确处理书面合同与合同条款的问题。

合同成立与效力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实体要件问题,合同成立与生效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成立与效力要件即可完成,在没有书面合同与相应合同条款证明的情况下,有相关的合同履行记录、款项支付记录、后续的沟通证明等充分证据也可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不能证明或者缺少的合同意思表示应当结合证明责任规则等证据规则、合同解释规则和合同漏洞填补规则进行裁判。

合同条款化与书面化是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据问题,条款的、书面的合同文本是对当事人合意的记录,是证明当事人合意的证据。有了条款化的、书面化的合同更能够证明相应合同关系存在,但是不意味着不可推翻,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实际变更合同的,应当以实际为准。

(四)合同示范文本

各类合同示范文本(如建工示范合同)是民法典第470条的意思延续,是合同通过条款化、书面化以方便拟定合同和理清权利义务的重要参照和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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