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民法典》第467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解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可称典型合同,是指在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以及在民法典其他编规定(如物权编中规定的抵押合同)的合同类型以及在民商事单行法律中规定的相关合同(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等);无名合同也可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合同,也就是法条中表达的“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对于无名合同有两种法律适用方式:一是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通则适用于全体合同,因此无名合同可以适用;二是参照适用类似有名合同的规定,但是这种参照不能随意进行,应当以两种合同具有相似性为前提或者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如《民法典》第646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64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法律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一规定是《民法典》第12条的在合同编中的延伸,《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对民法地域效力的规定,是民法法源和适用范围的一种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