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实中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观点较多,有的承认,如孙宪忠教授,有的不承认,如王利明教授,有的既不承认也承认,有用的时候就承认,没用的时候就不承认。
2、个人认为:中国民法学目前尚没有形成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学术共识。但是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是主流,也已经把承认并想发扬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逼到了墙角。
3、物权行为有其合理性,物权行为理论是一种民法精神,而不仅仅是这个词,现实中,你可以不管他叫“物权行为”,但是,它的精神就在那里,物权行为理论的精神是现代民法的重要精神之一,无论你管它叫什么,解释成什么,只要你还承认现代民法精神和现行的民法框架,那么物权行为的精神是在里面的,已经成为了民法的重要血肉,难分难解。这种精神在越复杂的民商法问题上越明显。
4、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的出现有其历史、地域和民族文化的原因,不能片面看待。研究社会科学问题不能离开语境,在中国语境下,对待物权行为理论不能“一刀切”,不能形式化和简单化,应当符合中国国情,应当考虑到中国民法实践当中的一系列现实问题,否则会不利于民法实践,不利于民法指导裁判和引导行为的目的。
5、如果以实用主义的立场看待物权行为理论,不影响民法应用就可以不提,影响了民法应用,即使不想提,换着花样也得提。
6、物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无因性是两个问题。物权行为无因性对于中国国情的适应性较低,主流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也是可以理解的,相反应当研究民事行为有因性,司法中也要考察民事行为的原因。但在有些问题上,也不能脱离物权行为无因性,如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无因性再结合票据的特点。
7、在一般民事问题上,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并不影响解决纠纷,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结合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请求权制度等完全可以解决问题,不必以物权行为无因性再加不当得利返还制度这种多此一举的做法解决问题,这里不是讨论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制度确有兜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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