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工伤待遇的发放标准
工伤劳动者不能评定伤残等级的,按照实际情况享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等工伤待遇,但是不能享受与伤残等级挂钩的相关工伤待遇。
工伤劳动者被评定为一级伤残的,除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享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外,还可以按条件享有以下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按月享有伤残津贴,标准为为本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保工退岗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4、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劳动者被评定为二级伤残的,除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享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外,还可以按条件享有以下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按月享有伤残津贴,标准为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保工退岗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4、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劳动者被评定为三级伤残的,除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享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外,还可以按条件享有以下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按月享有伤残津贴,标准为为本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保工退岗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4、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劳动者被评定为四级伤残的,除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享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外,还可以按条件享有以下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按月享有伤残津贴,标准为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保工退岗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4、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劳动者被评定为五级伤残的,除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享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外,还可以按条件享有以下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工适岗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3、伤残津贴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的标准为: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22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必须全额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的标准为: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36个月。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劳动者被评定为六级伤残的,除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享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外,还可以按条件享有以下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工适岗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3、伤残津贴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的标准为: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1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必须全额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的标准为: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30个月。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劳动者被评定为七级伤残的,除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享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外,还可以按条件享有以下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的标准为: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13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必须全额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的标准为: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20个月。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劳动者被评定为八级伤残的,除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享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外,还可以按条件享有以下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的标准为: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必须全额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的标准为: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16个月。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劳动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的,除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享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外,还可以按条件享有以下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的标准为: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7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必须全额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的标准为: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12个月。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劳动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享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外,还可以按条件享有以下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的标准为: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4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必须全额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的标准为: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8个月。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因工伤残后导致死亡的待遇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
实务观点
1、2019年9月29日,蒲某某在从事青岛某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中受伤,被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并经鉴定为伤残十级。青岛某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未给蒲某某投缴工伤保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其应支付蒲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885.33元(76328÷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