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是指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于治疗的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应当以劳动者的就医开支的单据、发票等加以证明。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伤劳动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补助。
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是指工伤劳动者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以外的地方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三)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发放伤残待遇。
护理费是指需要护理的工伤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护理待遇。
护理费主要分为两块:一是伤残等级评定前的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待遇;二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致残的劳动者享受的一次性发放的伤残待遇。
伤残津贴是指因工致残的劳动者享受的按月发放直至劳动者退休的伤残待遇。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劳动者享受的基于后续工伤医疗的一次性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劳动者享受的基于工伤对后续就业影响的一次性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是指用于工亡劳动者丧葬事宜的补助金,由工亡职工劳动者近亲属领取。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发放给工亡劳动者近亲属的因工伤导致劳动者死亡的一次性补助金。
实务观点
1、《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吕某某与A公司劳动关系自2021年6月23日解除,此时吕某某已经超过60岁的退休年龄,因此,吕某某主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符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者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由此可见,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应由工伤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确定,如因延长问题产生争议,应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人民法院无权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本案中,吕某某未向A公司申请停工留薪期,A公司也没有为吕某某确定停工留薪期,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不支持吕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无不当。二审期间,A公司同意支付吕某某三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万元,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本案中,由于A公司未为吕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吕某某因工伤住院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A公司承担。2019年济南市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为每天20元,吕某某住院86天,因此,本院认定吕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720元。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吕某某一次伤残补助金42523元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本案中,A公司并未为吕某某确定停工留薪期,但为吕某某提供了部分护理。吕某某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属于需要护理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未支持吕某某主张的护理费,并无不当。吕某某主张营养费、交通费,均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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