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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韦长江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259人看过


二十一、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1、单位过错情形下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2、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

3、无过失性辞退的;


4、经济性裁员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者同的;

7、其他。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务观点


1、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依法应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与劳动者工作量、工作效果无直接


关联的非常态的较高额度的奖金、福利不应计入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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