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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8、其他。
单位具有上述过错的情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提前告知单位,并可以请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劳动者在单方面立即离职后,很有可能申请劳动仲裁, 请求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这需要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单位具有过错,即证明单位具有上述八项过错情形中的一项,但是,实际操作中存在证据收集的问题,有的过错不太好收集证据,有的过错则比较容易收集证据。例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较为明显且比较容易收集证据的单位过错,只要将
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记录和社保记录单调取出来就能够很清晰的反应劳动报酬发放情况和社保缴纳情况。但是,关于其他单位过错的证据可能对劳动者而言就比较难收集。
1、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补偿金。
2、服务期内用人单位过错在先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