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后,就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的义务,一般不得任意解除。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当事人可以提前结束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 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 法律行为。其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劳动合同,这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第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只能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即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尚未届满之前进行。第三,劳动合同解除的实质是
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 不涉及已经履行的部分。第四,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 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 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行 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得到对方的同意。劳动合同的单方 解除又可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关系当事人在意思表示完全自治的情况下,以合意的方式消灭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途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大优点在于,它是通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将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予以消灭的,从而回避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比较刚性的手段,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带来的冲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最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则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主动辞退或者主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单位都较为不利,因此,单位要想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避免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风险,就不能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主动作为,而是等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也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