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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班与加班费

发布者:韦长江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350人看过


十二、加班与加班费


(一)劳动工时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上述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基本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 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加班时间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加班的概念和种类


加班是指法定劳动工时之外时间的工作。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加班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每天八小时工作之外的延长时间加班,二是休息日(周六、周日加班,三是法定休假日国庆节、劳动节、端午节、春节等假期加班。

(三)加班事实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加班的事实是不好认定的,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一般由于不能证明加班事实,其加班费请求不会得到支持,而


劳动者在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情况下,则会支持按照已经证明的加班时间作为计算依据来支付加班费。所以,加班事实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请求加班费是否得到支持的核心问题,可以说,能够认定加班事实, 就能够支付加班费,不能认定,则不能支付加班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要想要求加班费,就得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而这些证据是不好收集的,其证明效力也是相对较低的,如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劳动者要想要求单位提供证据,就要先证明单位掌握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这也是不好证明的。总之,加班事实证明就是对于一定工作时间的证明, 而时间的经过是没有痕迹的,只能用在某一时间节点上人为制造的痕迹加以证明,这样的痕迹却无法或者很难覆盖全部加班时间,这本身就是证据法上的难题,随着电子化办公的深入和区块链技术的发展, 这个难题的解决还是可以期待的。

虽然加班事实不好证明,但是我们还是不希望看到企业拖欠加班费,我们还是希望企业能够自觉支付加班费,企业只有规范经营,才能聚拢人心,赢得口碑,长期发展。

(四)加班费的计算方法1、正常工作日加班

加班费月工资基数÷月平均工作日一般是 21.5 天)÷8×延长工作的总小时数×150%

2、休息日加班


加班费=月工资基数÷月平均工作日(一般是 21.5 天)×休息日加班天数×200%


3、法定休假日


加班费=月工资基数÷月平均工作日(一般是 21.5 天)×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数×300%

(五)加班协议模板


加班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如乙方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加班申请,写明加班原因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加班,否则不视为加班。

(六)企业不支付加班费的法律后果


如果加班事实能够认定,而企业又不支付加班费,除应当补齐拖欠的的加班费外,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观点


1、劳动者能够证明加班事实,单位未支付加班费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劳动者以未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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