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与相关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但是该期限并不是随意约定的, 因此对于竞业限制也是有限制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为两年,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这是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利益权衡的结果,如果说法律允许竞业限制条款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 产不受侵犯,那么对竞业限制做一个最长期限为两年的限制,也是为了在保护企业利益的同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利益平衡,除此之外, 这也有利于技术交流、信息交流等事项。
对于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而言,应当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是对企业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而不是开放化或者扩大化的所有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企业所保密的信息应当是为商业秘密或者相关知识产权,如果不能得到上述结论,如果企业所保密的信息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或者相关知识产权,则不满足这一条件;第二,竞业限制的人员应当属于保密义务人,即对企业的相关秘密不得偷阅、盗窃、外泄和传播的人员,至于那些人员属于这类人员,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确定,保密义务也应当根据不同的约束机制而确定,这个约束机制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与劳动者签署的保密协议等。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企业向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对此无论有没有约定,企业都得支付,如果不支付将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有三个解除事由:第一,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第二,企业可单方面解除,但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第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企业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请求解除。
“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不挂钩,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在不触及上述解除事由时,两者互不影响,各玩各的,如果企业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请求支付,如果劳动者未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企业可请求履行和支付违约金。
保密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设定是企业维护自身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是进行同业或者类似行业竞争的重要法律手段,保密和竞业限制违约金对于切实需要加强保密控制的人员来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约束机制。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数额约定多少都可以,企业应当根据预计的损失数额、商业竞争环境、劳动者及其掌握的保密信息的重要程度、相关无形资产的价值以及相关市场环境等因素在自愿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及其数额。
对于确须承担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企业可以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违反协议的违约金。但是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对于劳动者的约束并不是万能的,而只是一种兜底机制,
企业要想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要想保护自身的商业竞争环境,还从企业保密管理、人员管理、营运管理等角度做好预防机制的建设,根据不同情况建立有效的相关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基于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约束,并基于规章制度的规定在企业中建立有效的涉密秩序。
对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控制手段和机制。企业应当建立针对商业秘密的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将能够一起打开一把锁的两只钥匙分别由不同的人员保管,而两个保管的人员应当在职务上相互隔离。对于一些是企业命脉的商业秘密,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云南白药的配方等,应当由少数几个核心人员掌管。对于一些应当申请专利的技术、对于一些应当注册的商标等,应当切实的依法申请知识产权登记,并在登记后依法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紧急情况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将会接触、知悉若干商业秘密,为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现就有关保密及竞业限制等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以兹共同遵守。 一、商业秘密
1、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接触、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对外签约信息以及其他需保密的信息等。
2、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产品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制作方法、操作方法、控制方法、测试方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3、经营信息、管理信息、对外签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方法、客户名单及联系方式、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生产成本、负债情况、诉讼、谈判底线、标底及标书内容、营销计划、发展战略、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
4、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既包括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或持有的商业秘密,也包括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乙方明确:在甲方工作期间,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属甲方资产,均归甲方所有。
甲乙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乙方应当将其持有或保管的第二条所述载体全部归还甲方,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或根据甲方指令予以销毁,记录于乙方自有载体上的商业秘密,全部删除, 不能删除的,将记录有商业秘密的上述载体全部销毁或全部转让给甲
方,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甲方确认。四、离职后保密义务延续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 接触、知悉的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并不得擅自使用。
乙方承诺:乙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自离职之日起 2 年内,不到生产同类及类似产品、经营同类及类似业务以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不向上述单位提供技术、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 也不组建、参与组建以及参股这样的单位,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及类似产品、从事同类及类似业务等。
1、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为
元人民币。
2、乙方的违约行为致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另行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相应损失。
1、本合同约定视为甲方规章制度。
2、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置,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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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有关违约金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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