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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试用期

发布者:韦长江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232人看过

七、试用期

 

(一)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试用期条款的限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试用期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试用期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过错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五)试用期的相关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


付赔偿金。

 

(六)试用期条款的模板试用期条款

1、合同限的前  试用

2期期的工为每人民  期期无奖

3、试用期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录用/将予以录用:……

4、试用期满后,如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录用劳动者,劳动者同意被调岗录用。

5、试用期满后,如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不调岗录用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观点

 

1、试用期应当以法定期限进行约定,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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