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是劳动者友好型的,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企业在用工过程中的法定义务。当实践中有劳动者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当不予录用,而不是任由其在无劳动合同的状态下进行用工。总之,无论什么原因,只要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并有足够的依据支持, 企业就要承担上述法律后果。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建立全流程的劳动人事档案以及书面劳动合同备查机制,将已经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存入劳动人事档案,以备查验。
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从用工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的角度,即推定为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即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对于劳动者而言属于消极事实,消极事实的主张者无法完成举证,进而,应当由企业承担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如果企业拿不出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承担双倍工资,反之则不承担。
实务观点
1、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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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