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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实际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一个三方关系,分别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形成是派遣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 三方主体依次按照该三方关系中其与另两方的关系,依法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除劳务派遣特有的事项以外,相关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一般规定办理。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持有经营劳务派遣义务的行政许可,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的一般事项外,还应当载明劳动者的用工单
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劳动者没有被派遣,处于非用工状态时, 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标准支付最低工资。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不得变相拆分劳务派遣期间而订立多个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不得再次派遣;
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得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除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许可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以外,对违反其他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相关责任,法律做出了总括是的规定,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劳务派遣强制规定,如果有违反,责令改正,与其不改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务观点
1、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应承担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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