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以劳动合同而订立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中,企业和劳动者并不是一种平等关系,而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为企业提供劳动,受企业管理,对企业具有从属性,企业为劳动者发放薪资报酬,劳动者通过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劳动关系并不是一种普通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而更加强烈的社会意义,劳动关系对于稳定就业和社会保障具有益处,劳动关系也是一种社会管理手段,每一个企业或者其他用人单位都是进行社会人员管理的基本单元。在主体上, 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即形成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个人从社会生存上、在社会管理上都要依附于单位,这种“单位”的概念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和中国特色。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或者劳动纠纷呢?第一,按 照法律的列举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等相关条文明确规定了那些 类型是劳动关系,那些不是劳动关系;第二,如果是单位与个人之间 的形成用工关系,应当优先认定为为劳动关系,只有在出现极不符合 劳动关系的性质时,或者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关情况不是劳动关系是, 才不予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已经退休的人与单 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又如大学生打工一般被认定为 劳务关系,因此,在实践中,如无特殊情况,只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产生的用工纠纷,都应当在劳动仲裁前置处理,如果劳动仲裁不予 立案并给出合理合法的理由,该纠纷可再通过法院按照劳务纠纷处理。
劳务关系是《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一种广义上的用工关系,只要是用工关系都可以称为劳务,劳动关系也
可被称为是一种劳务,承揽关系也可被称为一种劳务,因此,劳务关系较为本质的反应的用工关系。在实践中,因为劳务关系具有广泛上的用工关系的意义,劳务关系是企业用工关系在法律形式上的兜底, 只要无法划分到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中用工关系,都可以被划分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单纯的劳务交易关系,主体之间不具有从属性, 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不像劳动关系那么固定, 它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可以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更可以是富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此,其主体表现是多样化的。
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呢?第一,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认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第二,相关用工关系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在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时,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因此,在用工纠纷的处理上,劳务关系具有对劳动关系所不能处理事项的兜底作用,对于确定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一般以法律直接规定和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立案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这一点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都是雇佣关系;第二,承揽关系是完成一定工作成果法律关系,其目的是承揽人的成功做事;第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是具有一定服从雇主的安排来进行工作,而承揽关系区别于此,承揽关系是依照承揽人的知识、技能和判断来独立的完成工作,因此承揽关系的主体是更加平等的;第四,从主体上讲, 承揽关系的主体也是多样化的,可以是单位与个人之间、可以是单位与单位之间,也可以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第五,承揽关系往往体现为加工、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如某化工企业需要进行排污检测,
其与检测公司之间产生的关系就是承揽关系,如某企业需要进行大型机械的维修,其与维修人之间产生的就是承揽关系,如外包的打印复印也是承揽关系,如某产品零部件的外包定作也是承揽关系,如代加工也是承揽关系。因此区分承揽关系与劳动劳务关系相对比较容易, 一是按照我们上述例举的类型进行类比的认定承揽关系,二是按照承揽关系的定义和特点进行认定承揽关系。
对于企业而言,其用工一般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被直接认定 为劳务关系可能性比较小,所以防止应当属于承揽关系的用工形式被 划分为劳动关系是本节最应当注意的问题,因为劳动关系的责任更重, 又必须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往往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可能不签书 面合同,这样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就有双倍工资的风险),对于 人身损害的处理也更重(按照工伤处理),民事赔偿也更多,因此, 在出现纠纷以后,如果企业用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意味着企业承担 更重的责任。
对于这一点,相关预防措施有:第一,签好合同,是什么关系就按照什么关系的内容和性质签好用工合同;第二,做好用工过程中的记录,如承揽关系中,相关票据和履行清单要做到位;第三,对于长时间上门作业的、与个人建立的承揽关系,尤其要注意,要防止个人按照劳动关系状告企业,所要相关赔偿,因此这种关系下,企业尤其要做好备案与备忘工作。
实务观点
1、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构成承揽合同关系。
2、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内容、方式、劳动时间等劳动过程均服从和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揽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虽然也是根据委托单位的指示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但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时具有独立性,其完成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由承揽人自主决定,不受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 其只需按约定向委托单位交付劳动成果即可。承揽人以其长期接受委托单位指派完成相关安装工作、委托单位事后按双方协商价格支付报酬为由,主张与委托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