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王燕律师本人办理的一起南京公司型诈骗案件。
当事人在这家公司上班,做的是销售。公司里面既有男性员工,也有女性员工,主要针对婚恋、交友市场上的一些单身男性,其中有些人性格比较内向,平时和异性接触也比较少。
公司的业务模式,就是先在网络交友平台上寻找这样的男性,然后虚构身份、照片、工作以及生活背景等信息,以谈恋爱、交朋友的名义和对方接触。
其中一些男性员工,会直接冒充女性身份。
我们的当事人就是这种情况。
他以女性身份和被害人聊天,等双方慢慢建立起所谓的恋爱关系以后,再让对方转钱、发红包或者送礼物。
这里面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就是买礼物。
他们会让对方到指定的网购平台购买礼物,但实际上这个平台和公司本身有关联。被害人以为自己是在给正在交往的“女朋友”买东西,最后钱还是通过这种方式进入了公司的利益链条。
为了让这种恋爱关系看起来更真实,他们有时候也会给对方回赠礼物,但回赠的很多都是假货。
而且他们一般不会长期盯着一个人一直骗。
一个对象做到几千元、几万元以后,就会逐渐停止,再换下一个目标,所以整个案件涉及的被害人比较多。
有的人即使后来觉得不对劲,因为金额不是特别大,或者觉得自己确实谈过这段“恋爱”、送过礼物,也未必会马上报警。
当事人被南京公安从外地带到南京以后,羁押在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全程参与、个人分成60%,从犯比较难
这个案件对当事人不利的地方其实很明显。
他虽然是公司的销售人员,但一单业务基本都是由他自己独立完成的。
从寻找目标、虚构女性身份和对方聊天,到建立恋爱关系,再让对方转钱、发红包、购买礼物,他对整个过程都有参与,对公司的业务模式也清楚。
而且他的个人分成比例比较高,每做成一单,大约能够分到60%。
案件最后查到的被害人有十几个,当事人个人获利接近20万元。
所以从公安到检察院,主从犯的问题一直都比较难争取。
办案机关的意见也很直接:
整个诈骗过程你都参与了,自己又拿60%,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认定从犯?
阅卷以后,我发现同案人员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差异
到了检察院阶段,我把所有同案人员的卷宗放在一起看。
这个时候发现,同样是在这家公司做销售,有的人和我们的当事人差不多时间进去,有的人实际工作时间更长,还有的人承担了一定的管理工作。
但是最后认定到每个人名下的诈骗金额,却相差非常大。
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电子证据。
这种网络交友诈骗,最后能够查到多少被害人、认定多少诈骗金额,非常依赖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这些电子证据。
我们的当事人到案比较早,被抓的时候手机以及里面的聊天记录保存得比较完整,所以公安能够查到更多被害人。
但是有些同案人员到案比较晚,部分手机数据和聊天记录已经没有办法完整恢复,最后能够查实的诈骗金额反而比较少。
如果完全按照现有证据查实的金额去量刑,就可能出现一个结果:
我们的当事人可能要判四五年,而一些实际参与程度并不比他轻,甚至还承担一定管理工作的人,最后可能只判几个月。
所以到了检察院阶段,我一直在沟通一个问题:
不能因为谁手机里的证据保存得更多、最后查实的金额更高,就直接认为谁在共同犯罪里面作用更大。
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后还是认定了从犯
检察院一开始并不认可我们的从犯意见。
按照之前这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很多时候并不区分主从犯,而是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所以这个问题前后沟通了很多次。
这个案件后来还经历了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两次补充侦查以后,公安仍然没有补充到能够改变这一问题的新证据。
后面我还是继续结合整个案件的证据,把几个同案人员的参与时间、实际作用、管理职责以及认定金额之间的差异拿出来沟通。
经过多次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定当事人为从犯。
从犯能够认定下来,对这个案件后面的量刑影响非常大。
家属退赔能力有限,谅解只能一个一个去谈
从犯的问题争下来以后,后面还有一个比较难的事情,就是退赔和谅解。
这个案件被害人有十几个,但家属经济能力有限,最后能够拿出来退赔的钱只有几万元,不可能把所有损失全部退完。
这就意味着,很多被害人只能部分退赔。
比如有的被害人损失5万元,家属可能只能拿出5000元。在这种情况下,还希望对方愿意出具谅解书,难度其实很大。
所以这部分工作只能一个一个去沟通。
有的人愿意接受部分退赔,但是不愿意谅解;有的人一开始连谈都不愿意谈;也有人对退赔金额不认可。有的人甚至以为我是骗子,不相信会退钱,
后面经过反复沟通,在家属退赔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最终还是争取到了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这一部分也为后面的量刑争取增加了空间。
原本面临四五年,法院最终判刑二年
按照案件原来的情况,当事人面临的刑期大概在四到五年。
后面从犯认定下来,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也争取到了,案件的量刑空间进一步降了下来。
到了法院阶段,我们继续围绕从犯、退赔谅解以及同案人员之间的量刑平衡进行沟通。
最终,法院判处当事人
有期徒刑二年,罚金相比检察院量刑建议又降低了3万元。
全程参与诈骗,个人分成60%,个人获利接近20万元,这些不利事实都客观存在。
但刑事案件很多时候就是卡在细节里。
尤其是这种多人参与的公司型诈骗案件,不能只看一个人的诈骗金额高不高,还要看这个金额是怎么认定出来的,再把所有同案人员放在一起比较各自的实际作用。
到了量刑阶段也是一样。
家属没有能力足额退赔,并不意味着退赔谅解就没有必要再做。有限的钱应该怎么退,哪些被害人还有沟通的可能,能够争取到多少人的谅解,都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去处理。
我是南京刑事律师王燕,平时主要办理南京地区刑事案件,也经常到南京第一看守所、南京第二看守所、南京第三看守所、南京第五看守所会见。
如果家人因为公司型诈骗、婚恋交友诈骗被南京公安刑事拘留,除了要了解涉案金额,还要尽早弄清楚他在公司里面具体做什么、有没有管理职责、个人获利多少、同案人员怎么认定,以及后续有没有退赔、谅解的空间也这些问题,都会直接响后面的主从犯认定和量刑。
王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