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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发布者: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2023年12月20日84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小傅(女方)与小李(男方)于2012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夫妻感情不睦。2019年8月,小傅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判决驳回小傅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小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请求离婚。一审庭审中,小李举示多张小傅与异性存在亲密行为的照片,拟证明小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并请求小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裁判要旨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0民初7317号判决:准许小傅与小李离婚。

小李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5民终8378号判决:

一、维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0民初7317号民事判决,准许小傅与小李离婚;

二、小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李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律师释法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该种过错指主观上的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等,且该种过错是导致离婚的必然原因。


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对无过错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偿和救济,让过错方受到法律的惩罚。故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受损情况、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实际履行能力等各项因素予以酌情确定,以达到惩教结合、严正家风的司法目的。若夫妻双方均违反婚姻义务或家庭义务行为的,则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无权请求获得补偿或救济。


本案中,小傅在婚姻关系中,违背夫妻互相忠实、尊重的义务,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不可避免地造成小李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重大过错。故双方离婚时,小李主张小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小傅的过错程度、财产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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