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释法
如果假唱事件为真,五月天及其演唱会举办单位等会面临什么处罚措施,观众作为消费者能否主张赔偿。
(一)首先,五月天及其演唱会举办单位等可能涉及行业处罚或行政处罚。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款“演艺人员不得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否则,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其次,作为购买演唱会门票的消费者来说,能否主张退费和赔偿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因欺诈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在认定歌手确实存在假唱行为的,观众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演唱会举办单位要求退票或赔偿责任。
如果假唱事件为假,那么博主质疑五月天假唱是否侵犯了五月天的名誉权,是否会承担侵权责任呢?笔者认为主播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五月天的名誉权。侵害公民名誉权,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博主并非凭借主观臆想虚构捏造事实,而是通过音频软件进行专业分析比对,视频录制过程中也未发表侮辱性,贬低性的言论,虽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舆论,但本质上仍是作为消费者或公众行使监督权的行为,笔者认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