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丹妮律师 09:00-21:59
柯丹妮律师
西安专业律师
1522934441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检察院的五种不起诉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今天给大家讲一下检察院的五种不起诉,废话不多说,咱们直接开始。

一、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指当案件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追诉情形时,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法定不起诉的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该条规定了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的“应当”二字,确立了其强制性。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中,进一步细化了操作,要求“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若案件中存在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已过追诉时效等法定情形,检察院必须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对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的刚性保障。

二、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指犯罪嫌疑人虽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与法定不起诉的“应当”不同,此处为“可以”,赋予了检察院裁量空间。

适用此类型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已构成犯罪,二是“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重申了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情节轻微”会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后果、悔罪态度、赔偿谅解情况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此外,《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列举了可适用的具体情形,如未成年、老年人犯罪、邻里纠纷引发且已和解的轻微犯罪等,同时也明确了危害国家安全、一人犯数罪、累犯等不得适用的情形。

若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则存在争取酌定不起诉的空间。

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指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核心在于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经过一次补充侦查,认为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何为“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明确了五种情形,包括: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

(三)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

存疑不起诉并非终局性决定。若后续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这体现了对事实和证据的尊重,既保障人权,又不放纵犯罪。

四、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置的一项特殊制度,检察院在设定一定考验期和条件后,暂不提起公诉,若考验期内表现合格,则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制度的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二条,其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 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3.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4. 有悔罪表现。检察院在作出决定前,应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第一百八十一条对“悔罪表现”作了细化,包括认罪认罚、赔礼道歉、积极退赃、取得谅解、自首立功等。考验期通常为六个月至一年。若在考验期内违反规定或再犯新罪,检察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反之,考验期满后,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项制度专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设,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特殊不起诉

特殊不起诉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的条款,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情形,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适用此程序的条件极为严格:

一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二是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甚至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处理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等特殊重大利益的案件,实践中适用极为罕见,程序也最为复杂。

柯丹妮律师 已认证
  • 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
    • 15229344416
    • 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平台积分

      9642分 (优于95.1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93篇 (优于96.62%的律师)

    版权所有:柯丹妮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09262 昨日访问量:191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