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法提供原件的证据
例外:经核对无误、对方认可、或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复印件/复制品可以采用。
二、虚假证据
认定:需提出初步证据,或法院委托鉴定(笔迹、印章、形成时间等)。
三、该质证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例外: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判决)。
四、来源不合法的证据(例如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私闯民宅、偷装窃听器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到的证据)
例外:单纯未经同意的录音,若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且完整无剪辑,一般认为合法有效。
五、孤证(只有一个证据)
1. 当事人陈述(自己说的);
2.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言(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称);
3. 与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亲友、员工等);
4. 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
以上类型的孤证不能单独定案。
例外:虽属上述五种类型的证据,但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六、证人证言的特殊排除
1.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仅书面证言且对方不认可)不采纳。
例外:证人有正当理由(如重病、身在外地无法到庭)且经法院准许的,书面证言可以采用。
2.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如精神疾病、严重智力障碍,无法辨认真伪)的证言。
七、当事人自认,但可以反悔的情形
需证明自认受欺诈、胁迫,或与事实不符且对方同意的,法院可以不采纳。
八、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重大错误问题
1.鉴定机构或人员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意见依据明显不足(如检材被污染)等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2.无见证人、见证人不适格(如办案人员兼任)且无法补正的勘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例外:能够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