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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次举报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行为方式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或要挟→致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

(一)威胁、要挟的内容

1. 必须使对方产生恐惧,与生活中的谈条件行为不同。

例1:甲对乙说:“你若不给我100 元钱,我就将你逃课的事情告诉老师。”这属于生活中的谈条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例2:丙捡到丁的高考准考证,丁次日就要参加高考。丙向丁索要1 万元,否则不给准考证。丁害怕不能参加高考而答应付钱。丙的行为影响丁的关键利益,足以使对方恐惧,构成敲诈勒索罪。

2. 不要求是真实的事情,也包括虚假的事情,此种情形下,被害人既陷入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认定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

例:甲的儿子丙贪玩走失,乙趁机打电话告诉甲是自己绑架了丙,要求甲支付50万元,不然撕票,甲无奈照做。乙的行为既是欺骗行为,也是威胁行为,同时使甲陷入认识错误和心理恐惧,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

3. 可以是非法的内容,也可以是合法的内容。但具有合法的财产请求权,只是索要数额过大的,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1:甲偷拍到乙出轨,便以视频要挟乙,索要50万元。甲以侵犯他人隐私的非法方式为要挟,构成敲诈勒索罪。

例2:甲知道乙经常去嫖娼,便以举报乙嫖娼为由索要50万元。举报嫖娼虽然合法,但是不能用于索要财物,举报不产生合法的财产请求权,所以甲构成敲诈勒索罪。

例3:甲去五星级酒店吃饭,在菜里吃出一只大苍蝇,甲向酒店索要50万元。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甲有合法的财产索赔请求权,至于具体赔偿数额,属于私人协商领域,索赔100元、1万元或50万元都可以,要价高可以砍价,一般不宜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4. 不一定直接针对被害人本人,告知他人要对其亲属、朋友等第三者实现恶害内容的,也是威胁。

(二)因果关系:必须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否则成立未遂。

例:乙是当地黑社会老大,甲恐吓乙给1万元。乙丝毫不怕,反而很欣赏甲的勇气,便给了1万元。甲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二、行为程度(与抢劫罪的区分)

(一)意志剥夺程度不同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核心区别是对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

敲诈勒索罪——部分剥夺,有一定的选择自由;

抢劫罪——完全剥夺,别无选择。

(二)行为方式不同

1. 抢劫罪是严重暴力(排除反抗),敲诈勒索罪可以是轻微暴力(使被害人陷入恐惧,不能排除反抗)。

2. 抢劫罪的胁迫只能是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或要挟的内容包括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等(既包括暴力胁迫,也包括精神胁迫)。

【注意】是否当场交付财物,并不是两罪的区分标准。敲诈勒索罪也可以用将来要施加暴力相威胁,当场索要财物。

例:甲在某学校外堵住乙:“把你这周的零花钱交出来,不然明天、后天、大后天我都要收拾你一顿!”乙便交出2000元零花钱。甲以将来实施暴力威胁,没有完全剥夺意志,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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