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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损害鉴定的原因力大小有哪些?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次举报


医疗损害责任原因力大小



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原因比例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那么,医疗纠纷中原因力大小有哪些呢?




01


全部原因


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必然不会发生。

比例:96%~100%(建议 100%)


02


主要原因


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只起次要作用,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一般不会发生。比例:56%~95%(建议 75%)


03


同等原因


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以及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均密切相关,若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或者没有患者的自身因素(和/或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都不发生。医疗过错和患者自身因素在损害后果形成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难分主次。

比例:45%~55%(建议 50%)


04


次要原因


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促进或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仍然有较大的可能会发生。

比例:16%~44%(建议 30%)


05


轻微原因


损害后果从本质上而言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诱发或轻微的促进和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仍然难以避免。

比例:5%~15%(建议 10%)


06


无因果关系


不良后果几乎完全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与医疗行为不存在本质上的关联。

比例:0%~4%(建议 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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