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莹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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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莹晓律师成功办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挽回二十几万经济损失 二审改判

发布者:赵莹晓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0日|分类:工程建筑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本案系一起河道生态治理工程事实分包欠款纠纷。原告雷某甲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分包人闫某乙、某总承包公司及某发包公司索要工程款。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工程量、单价及已付工程款均存在重大争议,案件涉及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及第三人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一审法院在证据核查不全的基础上,判令闫某乙支付工程款95.9万余元。然而,一审未认定第三人张某丙转账的24万元,且遗漏了五千元微信转账两笔已付款项。原告与第三人当庭串通,主张上述往来款项系民间借款,刻意隐瞒工程款已支付的事实。这一事实认定存在明显疏漏,导致委托人闫某乙将面临多承担二十余万元债务的风险,案件事实核查与证据抗辩难度极大。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已付工程款的全面核算与多主体资金往来性质的认定。首先,第三人张某丙转账的24万元以及遗漏的五千元微信转账,其性质究竟是民间借款还是案涉工程款,直接关系到已付款总额的认定。其次,在缺乏书面合同且多方主体资金交叉往来的情况下,如何依据现有书证、视听资料及微信对账单等证据,还原客观真实的工程款结算情况。最后,一审法院对已付款事实核查是否完整,举证责任分配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原告虚假陈述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我方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法院认定第三人张某丙转账的24万元及遗漏的五千元转账均属于已付工程款,将其计入已付款总额。经重新核算,欠付工程款金额调整为71.4万余元。此次改判为委托人闫某乙成功减免债务24.5万余元,并大幅降低了其应承担的一、二审诉讼费用。本案通过二审阶段的新证据补强与细致的对账质证,有效纠正了一审的事实认定错误,精准运用证据规则还原了案件客观事实,妥善化解了该起大额工程商事争议。

 

【律师价值】

赵莹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无书面合同、多方主体资金交叉的复杂局面,她全面归集银行流水、微信记录及通话录音,构建完整付款证据链。庭审中,她精准运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以原告自行发送的对账单为核心,有力驳斥虚假民间借贷说辞。通过严格遵循举证规则并协助法庭逐项对账,成功纠正一审事实认定错误,为委托人挽回24.5万余元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了其在二审诉讼及疑难商事争议化解中的综合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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