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燕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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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未果后追索劳务费纠纷案

发布者:马燕琴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7日|分类:综合咨询 |6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0年6月,被告“XXX”(化名)将酒泉市肃州区某广场室外硬化及上下水管道工程发包给被告“秦X”(化名)。同年9月,秦X又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罗X”(化名)施工。2020年12月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秦X欠付劳务费未结清。为清偿债务,秦X与罗X达成口头“以房抵债”协议:由罗X之女“罗XX”(化名)与XX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XXX名下的一套公寓抵顶给罗XX,用以冲抵秦X所欠劳务费。因房屋始终未交付,亦未办理过户,罗X、罗XX于2024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交付房屋或支付劳务费及逾期利息。

二、案件经过

  1. 2020-12 罗X完成劳务,双方未形成书面结算,仅口头确认欠款约34万元。

  2. 2021-01-25 罗XX与XX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价302460元,付款方式为“顶账”,交房前提为“乙方付清全部购房款”。

  3. 2021-06 XXX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但未通知罗XX付款及收房。

  4. 2022-2024 罗X多次催促交房或付款无果,遂起诉。

  5. 2025-06 肃州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

  6. 三、争议焦点

  7. 以房抵债协议是否生效:买方未实际支付房款,卖方是否有交房义务。

  8. 劳务费金额如何确定:双方无书面结算,能否以抵顶房屋价款推定欠款数额。

  9. 逾期利息应否支持:因以房抵债未成,债务人是否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10. 发包方责任:XXX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11. 四、诉讼过程

  12. 举证质证原告提交:《房屋买卖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工程量草单。被告秦X提交:无结算资料,仅认可房屋单价6000元/㎡。被告XXX提交:与秦X已结清工程款的说明及付款凭证。

  13. 法庭调查罗X与秦X均承认“以房抵债”口头协议真实,抵顶单价6000元/㎡、面积50.41㎡,总价302460元。XXX确认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但因罗XX未按协议付清“购房款”而未交房。

  14. 法律适用以房抵债属于“代物清偿”,在新债务未履行前,旧债务并不消灭。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先付款、后交房”,罗XX未付款构成违约,无权请求交房。在房屋交付不能的情况下,罗X有权选择按原劳务合同主张债权。秦X对结算金额负有举证责任,无证据时以双方认可的抵顶价值302460元认定欠款。XXX与罗X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已付清秦X工程款,不承担连带责任。

  15. 五、判决结果(2025-6,一审生效)

  16. 秦X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罗X劳务费302460元;

  17. 驳回罗X逾期利息及其他诉讼请求;

  18. 驳回罗XX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房屋买卖合同项下付款义务未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9元,由罗X负担720元,秦X负担2919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19. 六、案例意义

  20. 明确“以房抵债”法律性质:属代物清偿,新债务未履行,旧债务不消灭;债权人可回退主张原债权。

  21. 结算金额推定规则:分包双方无书面结算时,可以达成的抵顶价值作为认定欠款的依据。

  22. 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方如已结清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的劳务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3. 举证责任分配:负有结算义务的一方(通常系分包人)不能提供结算资料时,承担不利推定。

  24. 风险提示:实际施工人应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并及时办理工程量确认、结算单;以房抵债须明确交房时间、过户条件及违约责任,最好同步办理网签或预告登记,避免“抵债”落空;发包方应留存已向承包人付清工程款的凭证,防止被重复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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