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8年4月,原告“柳X”(化名)从案外人“孙X”(化名)处承包了酒泉市某住宅小区9号楼的内外墙抹灰劳务。双方书面约定:劳务报酬以一套复式房按9.5折抵顶,并在最终结算面积基础上额外补偿房屋差价3万元。该楼盘由被告“王X”(化名)总包后分包给孙X。2019年12月,因房屋抵顶价格高于市场价,王X向柳X出具《证明》,承诺该3万元差价由其个人承担,与孙X无关,并约定2020年1月10日前付清。后王X未按期付款,柳X遂于2025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支付3万元及逾期利息。
二、案件经过
2018-04 柳X与孙X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抹灰单价及“另补3万元房屋差价”。
2019-12-10 王X向柳X出具《证明》,载明“房屋差价3万元由本人承担,与孙X无关”。
2019-12-11 王X、柳X、孙X三方在劳动监察部门见证下签署《结算协议》,确认尚欠柳X工程款6万余元(未载明包含3万元差价)。
2020-01-10 约定付款日届满,王X未支付3万元。
2025-07-18 甘州区法院立案受理。
三、争议焦点
债务是否转移:王X出具的《证明》是否构成对孙X3万元债务的自愿承担。
债务是否已消灭:王X辩称次日三方《结算协议》已“一揽子”结清,3万元已被维修费、罚款抵销。
逾期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债权人能否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诉讼时效:约定付款日2020-01-10至起诉日是否超过3年时效(中间无书面催证)。
四、诉讼过程
举证质证
柳X提交:①《内部承包协议书》(含3万元差价条款);②王X《证明》原件;③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多次催要3万元);④劳动监察大队盖章的《结算协议》(未提及3万元)。
王X提交:①《结算协议》及维修、罚款单(欲证明3万元已抵销);②证人孙X证言(陈述3万元已作废)。
法庭调查
王X承认《证明》系其本人签字,但称“次日已反悔并重新结算”。
柳X否认收到任何抵销通知,且《结算协议》未载明“原3万元作废”。
法律适用
债务转移:符合《合同法》第84条“第三人自愿承担+债权人同意”要件。
抵销抗辩:王X未能举证双方就3万元抵销达成合意,且未收回《证明》。
时效:微信、录音可证柳X2021-2024年持续催要,构成时效中断。
利息:证明未约定利率,亦未证明实际损失,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2025-9,一审生效)
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支付原告柳X房屋差价款30000元;
驳回柳X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7元(已减半),柳X负担56元,王X负担291元。
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六、案例意义
债务转移成立要件:第三人出具书面承诺+债权人接受,原债务人退出,第三人成为唯一还款义务人。
抵销抗辩的举证要求:主张债务已抵销的一方应对“抵销合意”及“通知到达”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诉讼时效中断认定:微信、录音等可证实债权人持续主张权利,即可产生中断效力,避免债权因时效落空。
利息约定缺失后果:自然人之间的债务未约定利息,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资金占用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
风险提示:
第三人承接债务时应明确约定履行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避免口头“反悔”;
债权人接受债务转移后,应妥善保管原债权凭证及第三人承诺文件,并及时催收;
结算协议若包含对前期债务的“一揽子”处理,应逐条列明旧债务消灭范围,防止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