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燕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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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作业致装卸工足趾骨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马燕琴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7日|分类:综合咨询 |8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4年11月,被告“殷X”(化名)在酒泉市某种业公司院内承包种子装卸业务,雇佣原告“马X”(化名)从事搬运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按吨位计酬(15元/吨,日结)。11月5日作业过程中,因叉车托盘下降时失衡坠落,将马X右足砸伤,造成趾骨骨折及开放性伤口。马X住院治疗11天后出院,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马X于2025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66万元。

二、案件经过

  1. 2024-11-5 马X在叉车托盘一侧卸货,殷X未确认人员是否撤离即指挥司机下降托盘,托盘失衡砸伤马X右脚。

  2. 当日送医,诊断为右足第1趾远节骨折并甲床裂伤,住院11天,医疗费2824.82元由殷X垫付。

  3. 2025-2 马X委托司法鉴定,评定误工期9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60日,支出鉴定费2400元。

  4. 2025-6-18 肃州区法院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次开庭终结。

三、争议焦点

  1. 劳务关系是否成立:殷X辩称“临时搭伙”,马X主张“按吨计酬”属雇佣。

  2. 过错划分:殷X认为马X未尽注意义务;马X主张自己无过错。

  3. 赔偿项目及标准:误工、护理是否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营养、交通如何酌定。

  4. 诉讼主体:殷X主张应追加叉车司机为被告;法院认为司机系殷X指示,责任由接受劳务方承担。

四、诉讼过程

  1. 举证质证

    • 马X提交: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

    • 殷X提交:垫付医疗费票据,未提交现场监控或其他证据。

  2. 法庭调查

    • 双方对“按吨计酬、日结工资”陈述一致,法院认定个人间劳务关系成立。

    • 殷X未能举证证明马X存在过错,亦未申请追加第三人。

  3. 法律适用

    • 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劳务损害按过错分担”,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当庭宣判。

五、判决结果(2025-7,终审)

  1. 殷X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马X各项损失合计27837元(含误工费15257元、护理费7629元、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1100元、交通费110元、鉴定费2400元、医疗费141元)。

  2. 案件受理费357元,由殷X负担272元,马X负担85元。

  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生效。

六、案例意义

  1. 明确个人劳务关系认定标准:按吨计酬、日结工资亦构成雇佣,不因“临时性”而免责。

  2. 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接受劳务方无法证明提供劳务者存在过错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小额诉讼高效解纷:标的额低于全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适用小额程序一次开庭、当庭宣判,降低维权成本。

  4. 赔偿项目计算示范:

    • 误工、护理参照居民服务业年标准;

    • 营养费按20元/日、交通费按住院天数10元/日酌定;

    • 鉴定费属直接损失,全额支持。

  5. 风险提示:

    • 接受劳务方应为雇员购买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分散用工风险;

    • 作业现场应设置指挥、监护岗位,确保机械操作前人员撤离;

    • 提供劳务者可要求签订简易书面协议,明确报酬、风险及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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