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4年11月,被告“殷X”(化名)在酒泉市某种业公司院内承包种子装卸业务,雇佣原告“马X”(化名)从事搬运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按吨位计酬(15元/吨,日结)。11月5日作业过程中,因叉车托盘下降时失衡坠落,将马X右足砸伤,造成趾骨骨折及开放性伤口。马X住院治疗11天后出院,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马X于2025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66万元。
二、案件经过
2024-11-5 马X在叉车托盘一侧卸货,殷X未确认人员是否撤离即指挥司机下降托盘,托盘失衡砸伤马X右脚。
当日送医,诊断为右足第1趾远节骨折并甲床裂伤,住院11天,医疗费2824.82元由殷X垫付。
2025-2 马X委托司法鉴定,评定误工期9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60日,支出鉴定费2400元。
2025-6-18 肃州区法院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次开庭终结。
三、争议焦点
劳务关系是否成立:殷X辩称“临时搭伙”,马X主张“按吨计酬”属雇佣。
过错划分:殷X认为马X未尽注意义务;马X主张自己无过错。
赔偿项目及标准:误工、护理是否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营养、交通如何酌定。
诉讼主体:殷X主张应追加叉车司机为被告;法院认为司机系殷X指示,责任由接受劳务方承担。
四、诉讼过程
举证质证
马X提交: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
殷X提交:垫付医疗费票据,未提交现场监控或其他证据。
法庭调查
双方对“按吨计酬、日结工资”陈述一致,法院认定个人间劳务关系成立。
殷X未能举证证明马X存在过错,亦未申请追加第三人。
法律适用
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劳务损害按过错分担”,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当庭宣判。
五、判决结果(2025-7,终审)
殷X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马X各项损失合计27837元(含误工费15257元、护理费7629元、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1100元、交通费110元、鉴定费2400元、医疗费141元)。
案件受理费357元,由殷X负担272元,马X负担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生效。
六、案例意义
明确个人劳务关系认定标准:按吨计酬、日结工资亦构成雇佣,不因“临时性”而免责。
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接受劳务方无法证明提供劳务者存在过错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小额诉讼高效解纷:标的额低于全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适用小额程序一次开庭、当庭宣判,降低维权成本。
赔偿项目计算示范:
误工、护理参照居民服务业年标准;
营养费按20元/日、交通费按住院天数10元/日酌定;
鉴定费属直接损失,全额支持。
风险提示:
接受劳务方应为雇员购买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分散用工风险;
作业现场应设置指挥、监护岗位,确保机械操作前人员撤离;
提供劳务者可要求签订简易书面协议,明确报酬、风险及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