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A某某,男,1968 年 xx月xx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甘肃省xx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23 年 xx 月xx 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马燕琴,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B某某,在与A某某的冲突中受伤,经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3 年 10 月 xx 日 ,在xx市xx路xx号北侧A某某家南院墙西侧隔断处,一起因宅基地边界矛盾引发的邻里纠纷,逐渐演变成激烈的肢体冲突。
A某某与邻居B某某此前就存在宅基地边界矛盾。当日,B某某将自家院内木柴扔进A某某后院和公共通道,双方因此发生口角。A某某儿媳C某某捡木柴时,B某某捡起自家院内砖块砸向A某某及C某某,随后A某某与B某某互扔砖块砸打对方。B某某妻子D某某赶到现场后,A某某又扔砖块砸打她,D某某则持A某某院内铁锁拍打其头部和身体。而后,四人在互抢撕扯、抢夺铁锁过程中摔倒在A某某后院花池土坑内,直至被他人劝开。这场冲突导致B某某、D某某、A某某、C某某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A某某扔的砖块砸到B某某胸腹部,造成B某某肋骨多处骨折、肺挫伤、创伤性胸腔积液。
经鉴定,2023 年 12 月 xx 日,A某某、C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D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达不到轻微伤;12 月 xx 日,B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 2024 年 4 月 xx 日以A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xx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履行告知程序,讯问了A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 5 月 xx 日退回补充侦查,6 月 xx 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案件审查过程中,认定事实的证据涵盖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多方面,如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人C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文书、案发现场视频等。
检察院认为,A某某的行为虽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综合多方面因素,决定对其不起诉。A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B某某对引发互殴存在一定过错;A某某案发前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已赔偿B某某 45000 元并获得其及家属谅解 。这些情节表明A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