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仁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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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的职务侵权行为,应由司机和用人单位哪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者:赵仁山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2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

刘某为甲公司货车司机。某日,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故障,刘某将车辆停在某条公路上,未设置三脚架等警示标志。此时张某驾驶重型卡车经过此处,由于分心驾驶等原因,张某驾驶的卡车头部与刘某停放在此出的货车尾部发碰撞,导致辆车辆受损、张某受伤,刘某驾驶的货车仅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张某构成9级伤残。

二、诉讼情况

因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张某将甲公司、刘某诉至法院,诉请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数十万元。本案开庭前夕,刘某委托赵仁山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三、判决结果:

赵仁山律师在辩论意见中指出

首先,刘某受雇于甲公司,刘某系甲公司的专职司机,事故发生时,刘某正在执行甲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其次,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相关约定,而本案中,刘某与甲公司之间,既无法定的连带依据,也无约定的连带事由,故原告诉请缺乏依据。

一审法院采纳了赵仁山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甲公司向张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甲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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