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
徐某自2010年入职A公司,后按照A公司的工作安排,被调到A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工作。2020年,B公司将徐某安排至C公司工作,C公司与B公司为业务合作关系,但与A、B公司均无股权方面的关联关系。2023初,C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徐某的劳动合同,徐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C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工龄应自2010年入职A公司时开始,至2023年初止,共计13年零1个月工龄,故C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30余万元。
二、仲裁及诉讼情况
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为,申请人C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徐某证据不足以证明C公司与A、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徐某工龄仅为3年1个月,仲裁裁决C公司应支付徐某赔偿金7万余元。
徐某不服仲裁裁决,委托赵仁山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1、C公司构成违法解除;2、徐某工龄应从入职A公司是开始计算,连续工龄为13年零1个月,违法解除赔偿金为30余万元。
三、判决结果:
赵仁山律师在辩论意见中指出:
首先,系接受B公司的工作安排后与C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46条的规定,徐某系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至C公司,属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以连续工龄计算工作年限。
其次,在认定关联关系时,不以双方存在股东交叉、控制与被控制为必要条件。关于关联企业的认定,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给出了界定标准,该条第(3)项明确规定“在利益上具有关联的其他关系”。本案中,徐某系服从工作安排被“调入”C公司工作,故应认定为适用《司法解释一》第46条规定的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赵仁山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C公司向徐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0与万元。一审判决后,C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C公司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