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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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加盟招商宣称日流水3万+ ,虚构盈利数据诱导加盟,法院认定欺诈撤销合同并赔偿

作者:黄亮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次举报
2026-08-17

#特许经营纠纷 #加盟欺诈 #餐饮加盟退费 #虚假宣传撤销合同 #套路加盟维权 #最高法典型案例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

案例基础信息

案例类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加盟欺诈)
一审案号:(2019) 川 01 民初XXXX 号
二审案号:(2020) 川知民终 XXX 号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典型特许经营案例
适用法律:《民法典》《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一、案件基本案情

张某、王某计划投资餐饮加盟,2018 年 6 月与某餐饮品牌公司签订《餐饮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餐饮技术、配套物料、品牌商标使用许可,双方成立特许经营合作关系.
签约前后,两名加盟商共计支出:

  1. 品牌服务费 86800 元;

  2. 物料代购款 44900 元;

  3. 门店装修投入 55000 元。

品牌公司履约阶段提供了开业培训、上门指导,并配送价值约 5 万元设备。但加盟商开店后经营惨淡,完全达不到招商宣传的盈利水平。
经查,该公司招商短视频、宣传物料大量虚构经营收益,视频中 “创业者自述” 声称门店一天流水 3 万多、单日最少卖出七八百份菜品,以此吸引投资者签约。
张某、王某认为品牌方刻意编造经营数据、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起诉至法院.

诉求:撤销特许经营合同、全额退还加盟费、赔偿装修等全部经济损失。

二、一审法院裁判观点与判决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品牌方在招商环节虚构门店流水、盈利数据,以虚假收益诱导加盟商签约,已构成民事欺诈,合同依法可撤销。
同时考虑公平原则,品牌方已交付设备、提供全套培训指导,该部分对价应当从退款金额中抵扣,剩余库存物料存在残值,一并酌定扣减。
一审判决:

  1. 撤销双方签订的餐饮特许经营合同;

  2. 品牌公司返还张某、王某服务费 20000 元;

  3. 品牌公司赔偿加盟商经济损失 35000 元。

品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宣传仅为营销话术、不构成欺诈,不应退费赔偿。

三、二审高院核心裁判说理(关键法律要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重点明确特许经营行业特殊裁判规则:

  1. 特许经营信息严重不对称,品牌方负有严格真实披露义务
    特许人独占品牌、门店真实营收、盈利模型、运营风险全部核心信息;普通加盟商缺乏行业数据、辨别渠道,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品牌方编造收益数据,会直接误导投资者对投资回报产生错误预判,违背真实意愿签约,属于典型欺诈行为正义网。

  2. 宣传收益数据必须有真实票据、报表佐证,无证据即认定虚假
    涉案广告宣传含有明确经营收益数字,但品牌全程无法提供任何门店营收流水、收银单据、财务报表证明宣传内容属实,足以认定其主观存在故意虚假宣传、诱骗签约的欺诈意图。

  3. 双方过错划分:品牌方承担主要责任,加盟商自担次要风险
    加盟投资本身存在商业风险,张某、王某未审慎核实宣传数据、未实地走访多家门店调研,草率签约,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品牌方虚构盈利是合同撤销、产生损失的根本原因,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据此酌定抵扣部分费用、划分赔付金额。

四、本案典型法律意义(最高法官方解读)

  1. 规制 “套路加盟” 虚假宣传乱象
    明确餐饮、茶饮等特许招商中,虚构日流水、月利润、回本周期等收益数据,直接构成民事欺诈,加盟商有权起诉撤销合同、退费索赔,从司法层面打击利用高收益噱头收割投资者的加盟骗局。

  2. 划定特许人宣传红线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许人招商推广禁止宣传加盟商经营收益,不得使用无依据的盈利案例、虚假创业者证言,品牌方必须如实披露经营风险、真实门店经营状况,不得刻意隐瞒、虚构数据中国保护知...。

  3. 双向法律提示

  • 对加盟企业:招商宣传、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完整,不能依靠夸大收益获客,应当完善直营店运营、产品研发、后续扶持服务,合规开展特许经营;虚假宣传不仅面临民事退款赔偿,市场监管部门还可作出行政处罚。

  • 对投资者:加盟前理性甄别招商广告,不要轻信 “日入数万”“快速回本” 等话术,实地走访多家门店、索要真实营收凭证,充分评估商业风险后再签约;遭遇虚假宣传及时留存宣传视频、手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依法维权。

五、本案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3.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六、律师实操维权指引(加盟商被骗通用方案)

1、固定全套欺诈证据(胜诉关键)

  • 招商宣传视频、短视频、宣传册、招商 PPT、线下宣讲录音;

  • 招商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承诺盈利的文字;

  • 特许经营合同、加盟费转账记录、收据;

  • 门店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物料采购单据;

  • 门店实际经营收银流水,证明与宣传收益差距巨大。

2、维权完整流程

  1. 与品牌方协商,出示虚假宣传证据,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

  2. 协商无果,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品牌虚假广告、违规特许经营;

  3. 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诉求撤销合同、返还加盟费、赔偿装修、物料等全部损失;

  4. 判决生效后品牌拒不履行,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常见误区提醒

误区 1:广告只是营销话术,不算欺诈
法院裁判口径:收益数据是加盟商决定投资的核心依据,无任何财务凭证支撑的高额流水宣传,直接认定欺诈。
误区 2:门店已经开了,就不能退加盟费
即使实际开店经营,只要品牌方签约前存在虚假宣传欺诈,依然可起诉撤销合同,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品牌实际提供服务情况酌定退款金额。
误区 3:合同写了 “一切经营风险由加盟商自行承担” 就无法维权
该格式条款因免除品牌方法定披露义务、排除加盟商维权权利,属于无效条款,不能对抗虚假宣传欺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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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黄亮律师

黄亮律师,中共党员,现为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茂名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年律师与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茂名
  • 执业单位: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920********1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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