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凯强律师
朱凯强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浙江-金华
18867906843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预扣高额利息?法院判决: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朱凯强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朱凯强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8日 16人看过 举报

2026-07-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朱凯强律师以及团队律师代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该案中,出借人在交付借款当日即预先扣除了高额利息,导致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远低于借条金额。朱凯强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成功帮助当事人厘清了借款本金与利息的计算方式,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归还剩余全部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了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吕某与被告黄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10月28日,被告黄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吕某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双方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出具了收条。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明确若借款人违约导致诉讼,需承担出借人因此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经济损失。

然而,在款项交付当日,被告黄某即向原告吕某支付了利息27,000元,导致原告实际出借本金仅为63,000元。借款发生后,被告经催讨未归还剩余款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原告吕某遂委托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朱凯强律师以及团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63,000元并支付利息,同时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

【律师办案思路与策略】

接受委托后,朱凯强律师以及团队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

1. 明确本金认定标准: 朱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虽然合同载明借款90,000元,但被告在收款当日即转回27,000元作为利息,实质上构成了“砍头息”。因此,律师主张应以原告实际交付的金额63,000元作为认定借款本金的依据。

2. 主张违约责任: 针对被告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朱律师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条款,主张被告除归还本金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3. 追索维权成本: 鉴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朱律师提交了原告已实际支出的5,000元律师代理费发票及聘请律师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该笔费用,以降低原告的维权成本。

【法院判决】

东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朱凯强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于2024年10月28日将借款本金90,000元交付给被告黄某某的当日,被告黄某某支付原告吕某某利息27,000元,对于剩余借款本金63,000元,被告经催讨至今未归还。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作出一审判决:

1. 确认本金与利息: 被告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吕某借款本金6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3,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2. 支持律师费诉求: 被告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某律师代理费5,000元。

【律师说法】

朱凯强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不得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利息,法律将不支持按借条金额认定本金,而是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本金来计算本息。同时,规范的借款合同对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违约责任至关重要,是日后维权的重要依据。

本案的胜诉,不仅帮助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再次印证了法律对于民间借贷中“实际交付原则”的严格适用。

朱凯强,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科班出身,系统研习民商事、刑事、行政等全门类法律课程,具备扎实完整的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720241082685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
13307202410826855 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