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渊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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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的招标条款,谁来监督?——政府采购投诉案中,政府依法应诉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章渊彬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7人看过 举报

2026-08-20

律师观点分析

不公的招标条款,谁来监督?——政府采购投诉案中,政府依法应诉获法院支持

一、案情简介

某年,某供应商(下称"原告")参与某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因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而被淘汰。原告认为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存在多项违法违规问题,包括技术参数设置具有倾向性、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歧视中小企业与国产品牌等,遂向当地财政局提起投诉,财政局经审查后驳回投诉。原告不服,又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财政局的决定。原告仍不服,遂以财政局和当地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告当地政府委托章渊彬律师代理应诉。

二、办案经过

章渊彬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案件,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具体工作包括:

1.深入研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精准把握案件关键法律要点。

2.仔细审阅原告提出的16项投诉事项,逐项分析其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协助被告当地政府准备答辩材料。

3.在庭审中,章渊彬律师与被告当地政府委托代理人共同出庭,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充分答辩,指出原告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其与后续评审活动及采购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4.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招标文件、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并未通过该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在此语境下,无论财政局和当地政府作出何种行政行为,均对原告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同时指出,财政局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告知原告复议和诉讼权利、当地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告知原告诉讼权利,均存在不当,予以指正。

四、律师观点

章渊彬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以下专业亮点:

1.精准把握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切中案件要害

1.1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并非招标文件本身是否合法,而是原告是否具备提起诉讼的法定资格。章渊彬律师敏锐地抓住了"原告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与后续评审活动不具有利害关系"这一关键法律问题,从程序法层面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2.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充分的庭前准备

2.1 原告提出了多达16项投诉事项,涉及技术参数设置、评审因素量化、中小企业政策、进口产品核准等多个专业领域。章渊彬律师在庭前对各项投诉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法律分析,做到了心中有数、应对有据。

3.以程序抗辩为切入点,高效维护委托人权益

3.1 本案中,章渊彬律师没有陷于对招标文件具体条款的逐一辩论,而是从诉讼主体资格这一程序问题入手,以更高效的法律策略帮助委托人赢得诉讼,体现了"以程序制胜"的专业思路。

温馨提示: 如果您或身边的朋友正面临政府采购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不妨咨询 章渊彬律师。章律师在行政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擅长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准的策略判断,为委托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章渊彬律师,联系电话:15958564040,法学学士,现执业于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处理案件数百起,并担任数家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241076144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
13306202410761446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