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工伤认定之争,二审维持原判——律师代理政府应诉获法院支持
一、案情简介
某年,某公司员工(下称"第三人")在公司车间不慎被侧倒的铜卷料压伤。当地人社局受理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该公司不服,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经审查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该公司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人社局和当地政府为被告。本案中,当地政府委托章渊彬律师代理应诉。
二、办案经过
章渊彬律师接受当地政府委托后,全面开展了以下工作:
1.认真审查案件全部材料,包括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调查笔录、电话录音、快递送达记录等,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
2.针对原告提出的"程序违法"主张(声称未收到举证通知书),章渊彬律师协助审查了快递送达记录,证明邮件已按法定程序送达至公司收发室,且人社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已明确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举证权利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3.针对原告提出的"非工作原因"主张,章渊彬律师协助整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调查笔录中的自认内容——其明确承认第三人系"在公司车间帮老板娘上铜卷料时受到伤害",并对工伤事实不持异议,该陈述构成诉讼外自认。
4.在庭审中,章渊彬律师充分阐述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从程序合法性和实体认定两方面进行答辩,论证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审查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
1.第三人受伤事实清楚,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即使公司确未收到首次邮寄的举证通知书,人社局工作人员在电话沟通中已明确告知其举证权利和陈述申辩权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调查笔录中未对工伤事实提出异议,程序瑕疵对实体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
3.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于"第三人是帮老板娘上铜卷料时受伤"的陈述构成诉讼外自认,公司上诉称该陈述系转述第三人、并非客观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观点
章渊彬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以下专业亮点:
1.准确抓住诉讼外自认这一关键证据
1.1 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人社局调查笔录中明确承认第三人系"帮老板娘上铜卷料时受伤"且对工伤事实不持异议,该陈述经本人签字确认,构成诉讼外自认。章渊彬律师准确把握这一关键证据,在庭审中充分论证了该自认的证明效力,成为案件胜诉的重要支撑。
2.程序合法性与实体公正性双线论证
2.1 章渊彬律师从程序合法性和实体认定两方面构建答辩思路:程序上,举证通知书已按法定方式送达,且人社局已通过电话方式充分告知了公司的举证权利;实体上,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认定情形。双线论证相互支撑,形成了完整的法律论证链条。
3.稳妥应对上诉,二审维持胜诉成果
3.1 在一审胜诉后,原告提起上诉,章渊彬律师继续代理二审应诉,协助二审法院通过阅卷、询问等方式不开庭审理,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审连捷,充分体现了章渊彬律师在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办案经验。
温馨提示: 如果您或身边的朋友正面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工伤认定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不妨咨询 章渊彬律师。章律师在行政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擅长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准的策略判断,为委托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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