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起诉政府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驳回——律师代理政府应诉获胜
一、案情简介
某年,某公司员工(下称"第三人")在公司车间不慎被侧倒的铜卷料压伤。当地人社局受理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定该员工所受伤害为工伤。该公司不服,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经审查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该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以人社局和当地政府为共同被告。因原告申请异地管辖,案件移送至异地法院审理。本案中,当地政府委托章渊彬律师代理应诉。
二、办案经过
章渊彬律师接受当地政府委托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1.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包括人社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劳动合同、病历资料、调查笔录、电话录音、快递送达记录等,准确把握案件事实。
2.针对原告提出的两大核心主张——"程序违法"(声称未收到举证通知书)和"事实认定错误"(声称非工作原因、存在自伤嫌疑),逐一进行答辩准备。
3.重点分析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人社局调查笔录中的自认内容——其明确承认第三人系"在公司车间帮老板娘上铜卷料时受伤",并对工伤事实表示认可,该陈述经本人签字确认,构成诉讼外自认。
4.在庭审中,章渊彬律师与当地政府委托代理人共同出庭,充分阐述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从程序合法性和实体认定两方面进行了有力答辩。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认定:
1.关于实体认定: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认定情形。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笔录中承认第三人系"帮老板娘上铜卷料时受伤",且对工伤事实不持异议。公司主张的"私人行为""故意自伤"等理由无相应证据证实,不予认可。
2.关于程序问题:人社局已依法向公司邮寄举证通知书,邮件轨迹显示已由单位收发室签收。即使公司确未收到,人社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已明确告知其举证权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后续调查中未对工伤提出异议,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程序违法理由不能成立。对送达不规范之处,法院予以指正。
3.关于行政复议:当地政府依法进行立案审查,通过电话听取意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观点
章渊彬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以下专业亮点:
1.精准把握诉讼外自认的证据效力
1.1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调查笔录中明确承认第三人受伤事实,且对工伤认定不持异议,该陈述经本人签字确认,构成诉讼外自认。章渊彬律师准确抓住这一关键证据,在庭审中充分论证其证明效力,有效反驳了原告关于"非工作原因"的主张。
2.程序合法性与实体认定双线并进
2.1 章渊彬律师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构建答辩体系:程序上,举证通知书已按法定方式送达,且人社局已通过电话方式充分告知了公司的举证权利;实体上,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线论证相互支撑,形成了完整的法律论证链条。
3.稳妥应对异地管辖,确保案件审理效果
3.1 本案因原告申请异地管辖,案件由异地法院审理,增加了应诉的不确定性。章渊彬律师充分准备,在庭审中清晰陈述,最终获得异地法院的全面支持,体现了其跨区域办案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温馨提示: 如果您或身边的朋友正面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工伤认定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不妨咨询 章渊彬律师。章律师在行政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擅长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准的策略判断,为委托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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