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王天君律师代理原告赵某(年近九旬)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案。双方2005年登记结婚,系再婚家庭。2023年11月,赵某离开共同居住地至外地生活,双方分居。2024年赵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再次起诉。被告抗辩称夫妻感情深厚,且原告患脑器质性精神病,无诉讼主体资格,系被亲属诱骗、控制而离婚。
办案策略与过程 面对被告"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的程序阻击,王天君律师引导当事人当庭清晰表达真实意愿,以实际精神状态和自主生活能力击破主体资格异议,推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
在实体层面,律师避开主观感情争议,精准援引《民法典》第1079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法定离婚情形,以完整时间轴证据固定分居事实,使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财产方面,律师提前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并申请法院全面查询被告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查实夫妻共同存款104万余元。针对被告主张分割原告带走的47万余元,律师结合原告高龄、身体状况及异地生活必要支出,成功将工资卡及小额存款认定为生活所需不予分割,仅对大额部分进行分割。
对于原告主张的2万余册书籍、5000张光盘等具有精神寄托价值的物品,律师强调其人身专属性与日常使用属性,最终促使法院认定为个人物品归原告所有。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房产方面,被告婚前动迁安置房产归其个人所有;婚后购买并分别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两套房产按产权登记各归一方。存款方面,被告处104万余元双方各分得约52.2万元;原告处带走的中国银行卡余额14万余元,被告分得7.01万元,其余原告带走的小额工资及存款不予分割。存放于两处房产内的原版光盘、影碟及原告婚前收藏和婚后个人购买书籍归原告所有。保全费、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案件启示 老年再婚离婚纠纷常伴随感情控制、财产隐匿及行为能力否定等复杂抗辩。律师应优先固定分居时间证据,善用法定离婚情形条款;同步运用财产保全与法院调查,防止资产转移;面对行为能力质疑,以当事人实际表达与生活自主状态回应,确保实体正义实现。
王天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