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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故意隐瞒新车蓄电池等经过维修,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发布者:方达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332人看过

基本事实

20185月,张女士与浙江甲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张女士向甲公司购买瑞虎小汽车一辆,价款11万元。合同签订后,张女士按照约定支付购车款,并在次月提车。20191月,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张女士前往汽车维修厂进行常规保养,和维修师傅聊天过程中,了解到汽车的蓄电池/玻璃升降器等进行了维修更换。经过进一步查询,这些部件的维修更换时间是在20183月。但是,张女士提车时,甲公司根本没有告知车辆维修情况,而且张女士购买的是新车。于是,张女士前往甲公司交涉,但甲公司拒不承认,且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张女士购买的是新车,所谓新车,指的应当是没有经过维修,出场合格的车辆。而甲公司交付的小汽车却经过多个部件的维修。汽车作为精密的产品,任何部件的维修和型号的不同,都会对消费者的购买意愿造成巨大影响。而且,甲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没有理由不清楚汽车的维修情况。因此,甲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20193月初,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律师意见,判令甲公司三倍赔偿购车款总计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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