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寻恤滋事罪一案改变罪名定性成功轻判至 1 年 4 个月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 粤 1972 刑初 号
【案情简介】
2015 年至 2019 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共同出资从事放高利贷业务,在 放贷时预先扣除砍头息,每月收取借款金额5%-8%的高额利息,期间为追讨债务, 陈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以威胁、纠缠、跟贴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 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等属于恶势力团 伙,各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
【办案经过】
接受嫌疑人李某某家属的委托之后,本团队律师向法院提出本案应定性为催 收非法债务罪,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及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同时指出公诉 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并未参与、被告人李某某属于从犯等辩护 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团队律师以上意见,将本案定性为催收非法债务罪。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罚规定,催收非法债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经过 有效辩护,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如果以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的话,两项罪名数罪并罚总 合刑期必然是超过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刑期的,因此,在部分案件中,变更罪名定 性,将重罪辩护为轻罪也是比较重要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