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萌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取保候审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东莞惠州深圳贩卖枪支弹药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李某轻判

发布者:郑萌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335人看过


某贩卖枪支弹药罪一案 10 年半轻判至 4 年半

案机关:广州海珠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7 年 4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网络认识了本案另一名犯罪嫌疑人 刘某,两人合伙共同出售消音器。其中刘某将朋友老猫的弹轮,三通,铁片等也 放到了两人共同仓库里面,李某在客户要的时候偶尔卖了几个。后广州公安以李 、刘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将其二人刑事拘留。现场被查获消音器 300 多个,弹轮 600 多个,三通 60 多个,铁片 100 多个。经鉴定其中弹轮、三通、 铁片全部为枪支零部件。检察院对其二人建议量刑 10 年 6 个月。

【办案经过】

队律师提出认定本案被告人即使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其依法应当认定 为犯罪未遂。同时被告人虽然实施了关于枪支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其主要从事 是贩卖消音器,并未贩卖一支真枪,虽贩卖枪支散件可以折算为枪支,但其行 明显贩卖真枪的行为存在不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 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 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 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 综合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量刑 10 年 半明显不合理。后法院采纳了本团队律师的意见,对其认定犯罪未遂,综合各 情节对其量刑 4 年半。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李某贩卖枪支罪应当适用“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量刑幅度,最终本团队律师通过制定专 的辩护策略,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并提出辩护词,成功让法院采纳最终判决 10 年变为 4 年半。

【案例评析】

该罪名其实是一个选择性罪名,也是刑罚比较重的一个罪名,想要获得减刑 就必须从主客观相统一的方面出发,去分析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服法官,最终获得相对轻判的好结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