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3 年轻判至 6 个月
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9) 粤 1971 刑初
【案情简介】
张某是东莞市道滘镇某鞋面加工厂的合伙人, 由于经营不善拖欠加工厂 25 名员工的工资,因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张某与另外一名合伙人先后离开工厂潜逃。 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在惠东县抓获。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拒不支付劳 动报酬罪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办案经过】
在接受张某家属的委托后,多次会见张某,张某对自己所犯之罪深感悔意, 而且本团队律师也发现张某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于依 法可以从轻的情节。而且本团队律师也一直在向张某及其家属建议,主动向被害 人支付工资能够对案件起到极大的帮助。后在本团队律师的建议下,张某在庭审 后主动至被害人工资。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张某适用“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而经过本团队律 师有效的辩护,最后,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的 这样一个较轻的结果。
【案例评析】
无论如何都不能拖欠劳动者工资,哪怕是一时之间无力支付,也要积极地与 劳动者协商,不能用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来逃避支付,不然案件就会从简单民 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那时就不是简单的支付劳动者工资能够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