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3 年争取到 8 个月
办案机关: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03 年开始,乳源瑶族自治县某水口村与观音山村因门前墩背 (也称茶元 头大排墩) 山林权属产生纠纷,一直调解未成。江某宝及谢某明在不清楚上述山 林权属存在纠纷的情况下,于 2015 年 2 月份与水口村签订合同,租用水口村“茶 元头大排墩”的山岭种植药材吴茱萸。2016 年 4 月 5 日,观音山村黄姓族人黄 某忠等人在扫墓时,以种植的吴茱萸影响坟墓风水为由,把种植在祖坟周边的吴 茱萸砍掉 188 株。之后谢某明及江某宝一方和黄姓族人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书 面协议。2016 年 5 月 14 日晚,观音村的黄某、黄顺某等人持镰刀、锄头等工具, 前往祖坟附近把江某宝、谢某明种植的吴茱萸砍倒损毁。后,检察院以黄某等人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本团队律师在接到家属的委托后,多次会见黄某了解案情。本团队律师在研 究案件材料后,对黄某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公诉机关有不同的观点。本团 队律师在研究卷宗材料并且结合会见时黄某所讲的案件的前因后果,发现黄某没 有毁坏财物的故意,黄某认为自 己是在排除妨害,所实施的行为只是维护观音山 村的利益。江某宝、谢某明在没有得到观音山村的同意下种植吴茱萸是侵权行为, 而且被毁坏吴茱萸的价值也没有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黄某是无罪的。 退一步讲就算黄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在归案后已经主动赔偿了江某宝、谢 某明的损失获得了谅解,其在归案后也如实供诉,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 罚。本团队律师就上述等方面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后法院也采纳了本团 队律师部分的辩护意见。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七 十五条 之规定若黄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罚金”,这一量刑幅度。经过辩护,法院判处黄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 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评析】
遇事还是要三思而后行,不宜冲动,不然可能涉及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