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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惠州佛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取保候审缓刑刑事律师:吴某缓刑

发布者:郑萌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3日|分类:取保候审 |453人看过


吴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成功缓刑

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某企业保税产品加工单位,其进口的原料及产品未经补税不能在国内销售。 企业生产程中, 由于加工技术落后及海关部门规定的损耗率时常变化等因素, 导致大量的残次品及边角料产生。单位主管人员在未补交税额的情况下私自将 品及边角料进行内销致案发。检察机关起诉时认定该单位偷逃税款金额为 3461429.13 元, 已到案主管人员吴某涉案金额达 1505983.62 元。

【办案经过】

就走私通货物、物品罪而言,偷逃税款金额是非常重要的量刑标准,企业 委托律师介入旨在降低涉案金额,减少企业损失的同时,使其在案主管人员符 判处缓刑的条件。本案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移送法院审判,时间非常冲忙,本 队律师介入后加班加点审阅案卷材料,与企业现有管理人员进行过次沟通,发 海关核税过程中存在物品混同、数量错误、价格认定不合理、重复计算、计算 式适用错误及未扣减企业已申报税额等瑕疵,并迅速形成书面分析文件,在法 安排开庭前及时与公诉人及审判员提出重新核税的意见并获采纳。后海关部门 新核算抽逃税额为 2190904.38 元,吴某的涉案金额也调整为 721819.47 元,该 案最终判处企业缴纳罚金 220 万,吴某因涉案金额降低符合缓刑条件,最终被判 缓刑。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 规定,该企业将面临涉案金额一至五倍的罚金处罚,吴某将面临三到十年有期 刑的处罚。后海关部门重新核算抽逃税额为 2190904.38 元,吴某的涉案金 调整为 721819.47 元,该案最终判处企业缴纳罚金 220 万,吴某因涉案金额降低 合缓刑条件,最终被判处缓刑。

【案例评析】

本案充分诠释了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办案律师在时间严重不足的情况下 尽分析案卷并获得重新核税效果,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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