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缓刑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1) 粤 1973 刑初 号
【案情简介】
赵某某自 2019 年开始从事非法制造、 出售虚假发票的业务, 同时使用“火 车票打印助手”软件制作过期的虚假火车票。被告人李某某接受赵某某的委托, 帮助修改“火车票打印助手”软件代码,升级软件功能,供赵某某自行制作过期 的虚假火车票。至案发时,赵某某制作、 出售虚假火车票 1300 张,李某某帮其 修改软件代码约 10 次,获利 9000 元。
【办案经过】
本团队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会见嫌疑人,判断其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且整 体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因此积极退赃,在公安阶段积极帮助其争取取保候审,最 终嫌疑人在拘留一个月时经办案机关批准予以取保候审,之后案件继续起诉至法 院,从被告人获利少、犯罪情节较轻、属于从犯、已经退赃等角度帮助当事人争 取最轻等处罚。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规定,自然人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经 过有效辩护,成功帮助被告人争取缓刑。
【案例评析】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等案件,退赃或退赔也会影响到最终是否取保候审或者判 处缓刑,因此,对于这类案件,如果获利不是太多,在经济承受范围内的,还是 要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退赃事宜,积极退赃争取最轻的处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