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取保候审
办案机关:东莞市公安局 东公取保字【2021】 号
【案情简介】
董某某合作的代派员曾某 2021 年 6 月份左右揽了一批货物,需通过德邦物 流运输至东莞市高埗镇,因德邦物流的合同是犯罪嫌疑人签署,故代派员曾某大 部分揽件一般通过董某某运输到县城的德邦物流,再发送出去。该批货物代派员 曾某直接联系了犯罪嫌疑人的司机陈某某,直接将货物运输到了大随通物流园交 给了德邦物流,德邦物流将该批货物发送致高埗德邦物流。另,董某某并未实际 接触该笔货物,也未对接该批货物货主,收取的运输费用也为正常价格。2021 年9 月 25 日,东莞市公安局以董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其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在接受董某某的家属委托后,本团队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董某某,向其了解案 件情况,会见后经分析,本团队律师认为主观上并不知晓涉案货物为假冒伪劣产 品,客观上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本案指控董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证据不足。即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 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 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 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倍以下罚金.....
办案机关采纳了本团队律师“犯罪嫌疑人主观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 观故意,也不明知是伪劣产品帮其运输,客观上没有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 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案例评析】
刑事案件越早委托律师介入越好,委托律师后,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了解案 件具体情况,根据案情作出对嫌疑人最有利的法律意见,从而最快争取到最好的 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