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取保候审后不起诉
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廖某某在长安从事手机出售、贴膜、维修等工作,有两位便衣冒充顾客来其 手机店下载淫秽视频,廖某某向其出售了两、三部,当场被便衣所抓获。后查实 犯罪嫌疑人电脑现存淫秽视频200 多部, 同时前面为顾客下载了 800 部到 1000部,获利400 到 500 元。
【办案经过】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廖某某,认为该案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罪的,但是情节其实十分轻微,本团队律师查阅大量案例相近案情、同新闻资料、 查阅了同地区时间段的判例,基本是拘役2 个月到 3 个月,后我将这些资料一起交给了公安、检察院,最终在逮捕后一个月左右,廖某某被取保候审出来,后续 该案在检察院做了情节轻微不起诉。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廖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一量刑幅度。最终通过本团队律师努力, 成功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评析】
许多刑事案件其实以在案的证据根本证明不了情节严重,专业的本团队律师 通过查阅大量案例与比对同案情节,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书说明并论证情节轻 微,最终本团队律师让检察院作出不起书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