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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惠州深圳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取保候审刑事律师:陈某不批捕取保候审

发布者:郑萌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2日|分类:取保候审 |520人看过


陈某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罪一案不批捕

机关:东莞市公安局 东公取保字 (2019) 

 

 

【案情简介】

嫌疑人陈某从事网约车运营业务,2019 年 3 月份开始,一名名为“阿某 的人偶尔让嫌疑人帮其接乘客,一般是从温塘送到道滘或茶山,“阿某”将接 客的具体地点通过微信发送定位给嫌疑人,嫌疑人按定位地点去接乘客,一次 130-150 元。后“阿某”被抓,公安机关指控嫌疑人与“阿某”合谋带境 人员非法入境。

【办案经过】

本团队师介入案件后通过和陈某某多次会见交流,本团队律师积极与办案 机关沟通,拟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法律意见书,最终办案机关对陈某某作出 保候审决定。本团队律师认为,本案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载客行为, 是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主观上没有将他人送出或带入国(边)境的意图, 且嫌疑人的运输路线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边)境范畴,“阿某”组织他人偷越 国边境的行为早就在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内时就已经结束,嫌疑人仅是收取正 的车费,没有从他人偷越国(边)境中获利。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及 律意见,办案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对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的,处二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陈某若以该罪名定罪量刑,将面临二年以 有期徒刑刑罚。经本团队律师多次与检察院沟通,检察院最终对陈某作出不予 的决定。

【案例评析】

若想取得良好的结果,需要论述陈某帮助龙某的载客行为系民事交易行 陈某不受龙某的管理,其与龙某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不是龙某的共犯。 另外,还要论述陈某的载客接送往来于市内,其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偷越国 ()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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