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不批捕
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东二看释字【2017】 号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通过购买车牌选号软件,该软件可以方便快捷的帮助客户 选择车牌号,但仍需要通过车管所的专门软件登录选号,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 购买的选号软件侵入到车管所的专门软件为由,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 数据罪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本团队律师介入案件后,向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认为本 案犯罪嫌疑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故意,客观上没 有实施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并未使用非法手段 侵入车管所选号平台,也未非法获取车管所平台选号信息,车管所平台选号信息 都是公开的,吴某某使用软件只是加快速度,依法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 统数据罪。检察院最终采纳本团队律师的意见,做出不批捕决定。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 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 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 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若吴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罪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一量刑幅度。经过辩护, 检察院最终做出不批捕的决定。
【案例评析】
刑法中的规定的具体名词与现实中的客观事实是存在一定不同的的,需要对 具体的规定进行解释,如本案中“侵入”不能简单解释为利用车管所软件,需要 具体到是否有非法获取车管所平台选号信息,本团队律师通过多次出具法律意见 书与检察院沟通最终让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